NEWS
时间:2019-02-21 11:55:30 来源: 作者:
为加强对升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升放系留气球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严禁无证从事升放系留气球活动。
二、具有升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前3天,必须依法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升放。升放气球活动必须依法执行升放气球作业规定,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异常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对违反规定者,市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进行查处。